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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22年海丰县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2〕88号)、《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2〕89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14期研究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如下:
一、2022年全县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888元提高至924元,农村每人每月648元提高至684元;2022年全县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682元提高至710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407元提高至476元。
二、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2022年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421元提高至1479元;农村每人每月1037元提高至1095元。
三、以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全县于2022年9月起按照2022年补差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发放,并于近期补发1至8月份的补差金额;
四、请各镇(场)9月份起以2022年的标准填报低保文书。
特此通知
海丰县民政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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