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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9-04-04 15:01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201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一)稳定社会保险征缴政策。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稳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稳定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适度降低社保费率。一是根据基金收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适时降低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实施至2020年底。二是在现行工伤保险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40%,实施至2020年底。(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标准进行征收。(市残联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一)积极开展各类型招聘活动。以解决本市产业园区企业用工为重点,根据省有关要求制定年度全市各类招聘活动整体方案,全市每年组织各类招聘活动60场以上,其中“村企对接”、“园村对接”、“校企对接”等招聘活动50场以上,全力做到“送企到村,送岗到校”。重点突出“下乡便民”、“重点企业”、“校园招聘”等专项服务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二)大力开展省际劳务对接工作。全市每年组织与广西、云南、江西、贵州、湖南、四川等地的省际劳务对接活动10场以上。大力支持外省市(区)在我市设立劳务工作站,充分发挥劳务工作站的优势和作用,密切加强与务工人员的沟通联系,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促进外省市(区)务工人员在我市稳定就业。外省市(区)驻汕劳务工作站工作成绩突出的,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支持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800元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争取年底前投入使用。优化汕尾市人才环境和投资环境,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打造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采用“政府搭台、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模式,建成业务范围全涵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无缝对接。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适当奖补。具体相关奖补方案根据省有关规定制订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结合“南粤春暖”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被评为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给予适当奖补。具体相关奖补方案根据省有关规定制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育局配合)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一)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分别设立就业服务专员,随时了解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和变化情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指导各县(市、区)确定重点用工企业和服务专员工作对接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配合)

(二)对重点用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台账,跟进掌握全市情况,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配合)

(三)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专项供需对接。将重点用工企业招聘纳入年度全市各类招聘活动整体方案并指导各县(市、区)推进,根据重点用工企业的用工规模、用工地点、招工条件等因素,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全市每年组织1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一)延长社保补贴期限鼓励吸纳就业。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支持小微企业带动更多就业。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的组织形式向员工制“转型升级”,提升家政服务效能。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制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四)鼓励企业吸纳扶贫对象就业。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适当奖补,具体相关奖补方案根据省有关规定制订。市评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市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评定方案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

五、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span>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全力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监分局配合)

(二)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监分局配合)

(三)提高创业资助标准并扩大范围。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的对象范围在原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增加返乡创业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配合)

(四)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汕尾市“粤菜师傅”工程,按照《汕尾市“粤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推进各项工作,每年培养“粤菜师傅”500人次,带动3000人以上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配合)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项目展示对接等服务,改善乡村创业环境,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激励高校生到基层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根据省的工作部署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并按照省的标准,适当提高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

(二)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2/3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

(三)扩大高校生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创业创新。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配合)

(五)完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将高校毕业生招聘纳入年度全市整体招聘活动方案,每年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不少于10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不少于5场。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配合)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

(一)加强培训规划和引导。坚持“以产业定专业、以岗位定课程”为原则,加快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实现我市职业(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精准对接。各县(区)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12000人次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配合)

(二)提高紧缺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及时公布我市企业培训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配合)

(三)放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201911日至202012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可以按规定申领最低1000元、最高2000元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技能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零距离”融合开展合作办学,构建“共建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一)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发放稳岗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制订。实施至201912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配合)

(二)支持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实施至201912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汕尾海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配合)

(三)支持失业人员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实施至201912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企业吸纳分流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实施至201912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汕尾海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配合)

(五)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对接机制,列出困难企业服务清单,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密切关注形式,完善预防和调处机制,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商务局、汕尾海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配合)

九、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对象并提高标准。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配合)

(二)支持新业态就业。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送餐员等)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配合)

(五)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等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就业协同;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定完善相关办事指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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