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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17年“双11”期间零售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
  • 2017-11-10 15:18
  • 来源: 广东省市场价格监管组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零售行业经营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相关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
  随着“双11”和“双12”临近,经营者促销和消费者集中购物旺季到来,为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如下价格提示: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行业价格秩序。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或服务价格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不履行价格承诺;
  (四)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
  “出厂价”“零利润”“亏损甩卖”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五)采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六)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七)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八)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九)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标价规则和促销规则的合规审核,加强对平台内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管理,敦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不得有如下价格行为:
  (一)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
  (二)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三)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三、各电商协会和连锁经营协会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不得有如下价格行为: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四)组织或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四、消费者线上线下购物时,应树立理性消费理念,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参加促销或优惠活动前,应仔细阅读促销规则和相关标价信息。如发生价格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处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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