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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丰县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23-07-25 15:18
  • 来源: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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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发改价格〔2023〕30号

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推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加快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海丰建设。根据原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 原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规定,结合县城环卫服务等实际,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用水量计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海丰县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县城地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都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行政机关团体、福利机构、工商业等四大类。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类(含趸售)按用水量0.64元/吨计收。

  2、行政机关团体(含社区、村委)、医疗机构(含门诊)按用水量0.40元/吨计收。

  3、福利机构(含学校、幼儿园、绿化、消防、公厕)按用水量0.23元/吨计收。

  4、工商业(含工业、商业、特殊、服务、基建、生产)按用水量0.98元/吨计收。

   三、减免政策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

  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以及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1、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为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  主体,按程序委托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城东镇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2、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县财政专户。

  3、收费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使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支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确保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顺利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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