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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价〔2012〕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
200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不少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高等学校的分类定位与指导”的要求,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及其学费分类归档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分类归档标准:
第一类:第一批次(含相应提前批次,下同)招生录取本科院校(专业)
第二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非第一批次招生录取的本科院校
第三类: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
第四类: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校高职类专业(大专)
第五类:普通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
二、各类别不再罗列具体学校。
三、各类别各专业的原学费标准不变。
以上规定自2012年新生入学起执行,2008至2011级学生学费维持入学时标准不变。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粤价〔2007〕186号文执行。因类别变动导致收费标准变更的学校,请提供具体类别档次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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