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进入现有水处理剂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运营期间拟对含铍清洗废水单独收集后经两级混凝沉淀预处理后再与其他车间含重金属生产废水(一次清洗废水、泡碱废水、二次清洗废水)一起进入废水处理站预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在第一类污染物预处理达标后,再与废气喷淋废水和初期雨水混合,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采用“含铍收集池-pH调节池-一级中和混凝沉淀-二级重捕剂混凝沉淀-含重收集池-pH调节池-重捕剂混凝沉淀-砂滤(备用)-树脂(备用)-除氟混凝沉淀-厌氧-缺氧-好氧-二沉池-砂碳滤-超滤-反渗透(超滤、反渗透产水回用,超滤、反渗透产生浓水经树脂吸附-混凝沉淀处理后外排)”工艺)处理,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于项目内生产,部分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超滤、RO产水回用,超滤、RO产生浓水经树脂吸附-混凝沉淀处理后外排);生活污水经过自建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废水近期排入海丰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近期厂界出水执行海丰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C级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远期排入海丰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远期排水执行海丰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 本项目生产废水含有第一类污染物汞、铍、镉、铅、镍,车间处理设施排水口(本项目处理含重金属废水的“pH调节、一级中和混凝沉淀、二级重捕剂混凝沉淀、pH调节-重捕剂混凝沉淀、砂滤(备用)、树脂吸附(备用)”废水预处理系统为生产车间预处理设施,其出水口为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总铍、总镉、总铅、总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总汞0.05mg/L、总铍0.005mg/L、总镉0.1mg/L、总铅1.0mg/L、总镍1.0mg/L)。中水回用水质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工艺用水标准,中水回用于泡酸、一次清洗用水、泡碱用水和二次清洗用水。 (2)施工期间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本项目泡酸工序为设备密闭正压+车间密闭负压方式收集废气,配酸、换酸工序为车间密闭负压方式收集废气,泡酸、配酸、换酸工序产生的硫酸雾和硝酸雾(氮氧化物)废气收集后经“三级碱液喷淋+除雾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一个3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6),氯化氢和氟化氢废气收集后经“两级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相同的排气筒排放(DA007-DA016,高30米)。泡酸、配酸、换酸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标准限值,其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配胶、注胶、离心甩胶、烘干工序采用车间密闭负压方式收集废气,注胶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7),注胶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备用发电机废气管道收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标准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废水生化处理区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等恶臭产生浓度较高的区域进行加盖密闭抽风集气,污水处理恶臭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高25米),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 (3)项目拟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运营期的噪声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标准限值要求。 (4)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废环氧树脂、废吸附树脂、水处理生化污泥、水处理化学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反渗透膜、废超滤膜、废胶手套等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酸依托现有水处理剂项目处置或委托其他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项目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要求采取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依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的要求进行自行监测,项目重点防渗区包括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 (6)项目应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火灾事故防范措施、消防废水污染外界水体环境的预防措施、原辅材料泄漏风险防范措施、危废暂存间的风险防范措施、废气事故性排放风险的防范措施、废水事故性排放风险的防范措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措施、风险事故的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