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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的通知
  • 2025-03-13 10:2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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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保障“十五运”等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期间的辐射环境安全,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5〕23号)以及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的转发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务必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自查内容要点

(一)放射源管理情况

1、核查放射源台账,确保其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包括放射源的数量、种类、位置等信息。

2、检查放射源转让、备案、送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3、重点关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如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医学/科研/工业应用、动物诊疗等项目,检查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工作人员的考核上岗情况、个人剂量管理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情况等。

(二)射线装置管理情况

1、对于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技术要求》,排查可能导致人员误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辐射安全设计方面的问题。

2、其他X射线装置,要强化源头控制,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活动是否规范,尤其是工业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核发与实际活动是否相符,医用射线装置维修维护单位的许可持证情况,以及工业类使用单位的射线装置来源是否合规等。同时,要严查互联网等渠道的非法销售、购买、使用行为。

(三)以往问题整改情况

对以往专项行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隐患彻底消除。

(四)监管系统数据情况

核实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实际台账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台账的一致性,及时更新系统中的人员、个人剂量、年度评估报告等信息,保证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整改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成立自查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全面细致地开展自查。

2、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详细的自查问题清单台账,明确问题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时限。

3、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原则,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对于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辐射安全。

四、材料报送要求

1、请各单位将自查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台账及整改措施(需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报送至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核辐射应急管理股)。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hffjhpg@163.com。

2、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仲夏

联系电话:0660-6869600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切实履行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稳定。

附件:

1、单位基本情况.docx

2、辐射安全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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