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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祥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2021-04-27 16:30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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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批准《海丰祥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1427日至202156),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联系地址:海丰县城二环北路牛黄山行政小区,邮编:516400联系电话:0660-6869600

真:0660-681631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海丰祥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海丰祥富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海丰县生态科技城HFDB-05-1402号地5号楼

环评机构:

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海丰县生态科技城HFDB-05-1402号地5号楼,占地面积447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70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3万,主要从事PE、PP胶袋的加工生产,年产PE胶袋2000t、PP胶袋400t。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冷却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C级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严者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化处理。

2吹膜废气处理后经23m高排气筒(P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印刷、干燥工序、墨辊擦拭产生的废气处理后经23m高排气筒(P2)排放,VOCs、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2 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第 II 时段标准要求(若排气筒不能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按50%执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VOCs、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加热涂布热熔胶产生的有机废气处理后经23m高排气筒(P3),VOCs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Ⅱ时段排放限值,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制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3)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的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包装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废容器桶、废活性炭、印刷机墨辊清洗废水、废含油废抹布、手套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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