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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公示
  • 2018-01-03 14:53
  • 来源: 汕尾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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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公示
 
   

    《汕尾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由汕尾市公安局起草完成,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做了修改,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
    如对该实施方案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书面联系我局,联系人:曾荣华,0660-3360521,邮箱:
skylin007@126.com


 
 
                                  汕尾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15日


 
 
汕尾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的工作部署,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转移40万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5%以上。

 

    二、全方位放宽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亲属投靠入户。迁移到汕尾市各城镇(非农村)的亲属间投靠入户,放宽到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投靠条件不受年龄、婚龄等条件限制。(市公安局牵头)

 

    (二)进一步调整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调整为在汕尾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市公安局牵头)

 

    (三)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对高校(含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含中专)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及初级以上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在我市市区及在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入户迁移。允许房屋所有者本人及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办理落户;购买办公楼、公寓、商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也可以申请办理落户。在我市各城镇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均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县(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五)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县(市)区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探索研究实施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发改局等单位参与)

 

    (六)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 公安局、人社局等单位参与)

 

    (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局等单位参与)

 

    (九)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建局牵头)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参与)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域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要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要根据《居往证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根据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落户实施办法,明确主要对象、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等。市牵头单位要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告市政府。(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人口统计体系的建设和健全,准确快捷反映各地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地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六)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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