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26日,我县海城镇大水坑村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一名工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安委办根据相关规定,向县政府发出督办函,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陈小劲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海城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的“海丰县海城镇‘5·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丰海城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6”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岗、安全措施缺失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海丰县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地产”)于2020年11月22日通过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丰分中心网上交易系统成功竞得海丰县海城镇莲花片区县城北部新区HFXB-02-0701地块。2021年1月5日,祥和地产与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建设”)就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海丰县北部新区发展单元HFXB-02-0701地块,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12-441521-04-01-449987,工程承包范围: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包含1#A楼(以下称为“一号楼”)、1#B楼、2#楼、4#楼、5#楼、幼儿园、地下室车库。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电梯工程、园建工程、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4652.77平方米,施工合同工程总金额约1.707亿元。2022年8月20日,祥和地产与广东国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监理”,是项目建设期间更换后的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编号:BGYHT-034)。工程范围及内容:包含1A#、1B#、2#、4#、5#、幼儿园、底商及一标段地下室车库范围内除人防外的所有工程监理相关工作。合同第三部分第二条1.3“园区配套工程:包括小区给排水工程、小区燃气工程……”,对小区给排水工程进行了明确。监理合同总金额132.1万元。
2021年3月1日,悦山府项目正式动工建设。2023年4月24日,建设单位祥和地产就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工程,向海丰县住建局质安站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申请书说明该项目于2023年4月20日已完成全部施工工作,申特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2023年5月15日,海丰县住建局质安站向建设单位祥和地产签发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明确自告知书下发之日起,其单位终止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悦山府项目完成建设后,因该项目排污管道未与市政排污管道相连接。祥和地产又于2023年4月20日,向珠海建设签发《关于汕尾海丰悦山府项目一标段总承包工程落实项目接驳纵二路工作的函》【汕尾海丰悦山府项目部函字(2023)0420(1)号】,珠海建设于同日进行了签收(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工作函明确了委托总承包珠海建设施工项目部落实幼儿园红线外横一路至纵二路相关接驳施工工作。横一路至纵二路相关接驳施工工作即为幼儿园南门围墙红线外排污管道接驳点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悦山府项目一号楼东侧、幼儿园南侧)。工作函签发后,施工单位珠海建设于2023年5月22日起,派员对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国晟监理对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进行监督。2023年5月26日,珠海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珠海建设概况
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接驳市政排污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
该公司于2000年8月10日在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4396573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00-08-10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梁昌礼,注册资本:12268.01万元,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河北路988号26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本,证书编号分别为:D244541999、D344025521,资质等级分别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9】032476延,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3日,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统一延期至2023年6月20日,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二)广东国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概况
国晟监理是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对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进行监理期间发生事故。
该公司于2000年3月14日在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119276X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00-03-14 至 2030-03-14,法定代表人:黄永强,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黄阁段230号(自编九栋)605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44066426,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矿山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三)海丰县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概况
祥和地产是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的建设单位。
该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在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4PRHQ0Y,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20-05-25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姚舒扬,注册地址:海丰县海城镇教育园区JYC-B07海丰碧桂园天銮山(一期)沁园2栋A座20商铺,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销售。持有海丰县住建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粤(海丰县)房开证字第0000144号)。取得了海丰县住建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521202103190101),工程名称: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建设地址:海丰县海城镇莲花片区县城北部新区。
(四)相关人员情况
1.珠海建设项目负责人:周*意,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是珠海建设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一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也是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主要负责人。
2.珠海建设项目现场水电管理主管:李*坚,男,湖南省桂阳县人,是珠海建设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一标段项目部现场水电管理主管,也是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现场管理人员。
3.国晟监理项目负责人:王*,男,河南省禹州市人。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是国晟监理海丰碧桂园二期一标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该员因病于2023年5月20日起请假并履行了相应手续,至事故发生时未返岗。
4.国晟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陈*贵,男,广东省湛江市人。持有监理员证和安全员证。2023年5月10日,国晟监理向建设单位祥和地产报备了《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书》,授权陈*贵为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同时抄送施工单位珠海建设。《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书》明确,当授权人(王*)不在场时,由陈*贵代为行使“检查监理人员日常监理工作,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部分总监职责,是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监理负责人。
5.国晟监理项目监理员:蒲*,男,成都市人。持有《广东省安全员培训证书》,是广东国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工程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员。2023年5月26日上午10时许,该员在事故事故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制作了《安全监理日志》,日志上记录“1、1栋(即:一号楼)东侧及2栋北侧市政排水管道开挖时,开挖处边缘堆土超过2米,周边未设置安全警戒线;2、管道预埋时,缺少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已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经查证,《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于次日(即2023年5月27日,事故发生后)送达施工单位珠海建设,是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现场监理员。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珠海建设的安全管理情况
珠海建设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设立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一标段项目部,负责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工程和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的施工工作。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图》,设置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电工和机械管理员等职务并相应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了《安全管理体系》(含隐患排查制度)《各工种及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提供了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等记录,《施工现场坍塌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管沟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日志》等相关资料。事故调查发现,珠海建设在对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施工现场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落实管沟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等相关方案要求。
2.监理单位国晟监理的安全管理情况
国晟监理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设立海丰碧桂园二期项目监理部,负责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工程和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的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制定了《项目部组织架构图》,提供了《监理人员配备明细表》,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项目监理部制定并提供了《监理规划》《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控制监理措施》(含岗位职责)《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实施细则》《土方开挖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交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内部培训/学习记录》《内部培训记录台账》《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细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含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监理实施细则》。调查发现,国晟监理在对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进行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部监理员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在事故现场巡视时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未进行纠正并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
3.建设单位祥和地产的安全管理情况
祥和地产针对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工程设置了海丰碧桂园二期项目管理部,负责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工程以及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的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部提供了《碧桂园集团(梅河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统计制度)及隐患排查记录;《碧桂园集团(梅河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安全培训制度),通过帷幄APP系统开展线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手机APP二维码进行签到;委托监理单位国晟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理,并与其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海丰县住建局履行行业管理情况
根据该局提供的《关于悦山府项目工程的情况说明》反映,事故发生地点为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建筑红线退让线外,属市政排污管道工程,该项目不属于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建筑红线。事故发生时,该局根据悦山府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已终止对汕尾海丰碧桂园二期地块二一标段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5.海城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情况
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先后于2023年4月27日、5月9日,联合属地社区,到悦山府项目建设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均未发现安全隐患。调查发现,属地社区对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动态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上报相关部门。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6日下午1时30分许,施工单位珠海建设雇请挖掘机司机施*彬(男,海丰人)与施工工人李*、刘*3人,在悦山府项目一号楼东侧旁边(幼儿园大门南侧)进行接驳市政排污管道施工。按照分工,施*彬负责操作挖掘机开挖管沟,并将排污管放进开挖平整好的管沟里,李*和刘*负责在管沟里平整管沟和铺设排污管。下午3时许,三人将其中一节污水管铺设完毕,李*和刘*正准备从管沟处上来(2人准备将一节污水管与挖掘机挖斗绑在一起,再将污水管放到管沟下方),忽然挖掘机对面侧(管沟西侧)的沟壁上方泥土发生塌方,造成李*整个人被掩埋,刘*只剩下头部露出来。施*彬随即从挖掘机上下到管沟里,一边呼喊求救,一边用手扒开泥土实施救援,附近一名施工人员听到了呼喊,呼叫了几名工人一起实施救援,随后珠海建设生产经理刘*(男,江苏省南京市人,因病去世)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并安排附近10多名施工工人到场参与救援。救援人员使用铁铲或徒手实施救援,约过了10分钟,一名发生事故工人刘*被救援人员抢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又过了约20分钟,另一名发生事故工人李*也被挖出来送院抢救。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一号楼东侧旁边、幼儿园大门南侧,现场为悦山府项目污水管道施工,管道开挖的排污管沟沟底宽约1.6m,沟顶宽约2m~3.8m不等(事故发生处宽度约3.8m),深度约2.5m,污水管道全长约46米,管沟北侧已埋设污水管道,事故现场距离县市政排污管道接驳点约10m尚未开挖。管沟西侧上方临边堆放泥土,管沟里有铁铲9把,草帽一顶,坍塌处管沟沟壁西侧中间有一顶白色安全帽,沟顶上方堆放着一堆疏松的土方,管沟两侧未见防护支撑,管沟槽有地下水,管沟南侧停放在一台黄色小松牌挖掘机。(见图1、图2)
图1(事故现场图) 图2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亡人员:李*,男,湖南省邵阳市人,是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受伤人员:刘*,男,湖南省武冈市人,是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悦山府项目接驳市政排污管道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人,在事故中受伤。经治疗,伤者刘*已于2023年6月28日出院,目前尚在康复中。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由施工单位珠海建设赔偿死者家属一次性工亡赔偿金等1266600元,交通住宿费等33679元,合计:1300279元;伤者刘*治疗费、交通、住宿、陪护等费用200046.94元,因伤者身体正在康复中,双方尚未就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目前尚无法估算直接经济损失[1]。
(九)气象情况
根据海丰县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事故区域气温31.9℃,无降雨,平均风速2.3m/s,东南风向,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排除气象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珠海建设现场施工人员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现场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接到急救信息情况后,立即派出医护人员和救援车辆赶往现场,因当天(周末)道路交通拥堵,且悦山府项目施工区域大,道路错综复杂,为不因等待救援车辆贻误工人抢救时间,施工单位珠海建设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将发生事故工人刘*和李*先后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进行抢救。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5月26日17时许,发生事故工人李*于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发生事故工人刘*被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后,经抢救治疗,已于6月28日出院。
经死者李*家属与事故单位珠海建设协商,双方已达成谅解,死者李*的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处理。伤者刘*因身体正在康复中,其受伤赔偿事宜待双方再行商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珠海建设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反应迅速、应急处置及时,并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工作人员存在失职、亵渎现象。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岗、管沟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不落实。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事故工人对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不了解[2],未及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并停止作业,在土方坍塌时未能及时撤离,被坍塌的土方掩埋。
2.物的不安全状态:开挖出来的泥土违规堆放在管沟临边处,沟边堆土过高(最高处约1.5米),负重过大,沟壁土质疏松(多为垃圾土,粘性差),经过多日连续下雨之后,沟壁湿润。
3.管理的缺陷:管沟垂直开挖,没有根据沟深和土质特性建成相应坡率的边坡,沟壁未落实安全支护措施(堆土最高处距离沟底约4米),沟壁容易失去稳定而造成坍塌。进入管沟作业前未检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管沟开挖及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珠海建设
一是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是施工现场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三是未落实管沟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等相关要求,施工前未对现场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施工时,对开挖的管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沟边堆土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开挖泥土直接堆放在沟顶临边处[3]。
2.国晟监理
项目监理机构对在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并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或者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以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现场无突发灾害及其他影响因素,无人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排除他杀。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珠海建设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1.珠海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5],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是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施工现场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7]。三是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8],未落实管沟施工安全防护方案等相关要求[9],施工前未对现场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施工时,对开挖的管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沟边堆土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开挖泥土直接堆放在沟顶临边处。
2.珠海建设项目经理周*意,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10]。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珠海建设项目现场水电管理主管李*坚,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11];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离岗从事其他工作事务。
(二)国晟监理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1.国晟监理,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12],项目监理机构以及监理员对在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或者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2.国晟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陈*贵,未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书》要求,协助项目总监履行部分总监职责;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3]。
3.国晟监理项目监理员蒲*,未落实监理员岗位职责,对在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发现有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未指令施工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14]。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发生事故工人李*、刘*,安全意识淡薄,工人李*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工人刘*在事故中受伤,建议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珠海建设对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防护意识。
(二)珠海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5]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珠海建设项目经理周*意,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6]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珠海建设项目现场水电管理主管李*坚,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海丰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7]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国晟监理,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国晟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陈*贵,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海丰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国晟监理项目监理员蒲*,未落实监理员岗位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汲取海丰海城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6”一般坍塌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珠海建设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国晟监理
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旁站管理或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为建设单位负责。
(三)祥和地产
要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跟踪整改,消除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四)海丰县住建局
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履行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把安全检查作为化解安全隐患的最有效抓手,常态化开展督查检查,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海城镇人民政府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压实层级责任,加大对建设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监管水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
4.2.3 自然放坡的基坑,其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的规定。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7.2.1 临时性挖方边坡坡率可参照相关标准的坡率允许值要求,并结合地区工程经历适当调减。
7.2.2 对士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模式采取有效处置措施。7.2.3 土石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实施,严禁随意开挖坡脚。一次开挖高度不宜过高,软土边坡不宜超过1米。
7.2.4 边坡开挖施工阶段不利工况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或加固措施。
7.2.5 开挖至设计坡面及坡脚后,应及时进展支护施工,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坡面暴露时间应按支护设计要求及边坡稳定性要求严格控制。
7.2.6 稳定性较差的土石方工程开挖不宜在雨季进展,暴雨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防塌方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内容见[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内容见[4])。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二)土方开挖工程;……珠海建设致国晟监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管沟施工安全防护方案”:1.安全防护措施:(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9)沟槽边堆土距离不小于1米,堆土高度不大于1.5米。(10)进入沟槽作业前必须检查槽帮有无裂缝、水浸或者坍塌的危险隐患,确定无危险后方可作业。……(14)槽顶物料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处,也不可防碍施工通行和物料装卸;传递物件叶严禁投掷物料。……(16)开挖过程及作业过程需严格执行旁站;(17)管沟开挖及作业人员应进行危险性针对性交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内容见[4])。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内容见[1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内容见[11])。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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