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底部
  • 政务微信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事故调查报告
分享到:
海丰县附城镇“8·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20-12-23 10:50
  • 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202083日,海丰县附城镇海丽大道永安达花园路段(省道242线169KM+850M)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名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75.5万元。

事故发生后,汕尾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向我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海丰县附城镇“8·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汕安办函〔202064号),督办函要求我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抓紧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附城镇人民政府、城东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的“海丰县附城镇‘8·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来了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和当事人情况

1.肇事货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货车情况

号牌种类:大型汽车;号牌号码:粤N01765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H85P4A1000756;发动机号:P19313;出厂日期:2010228日;注册日期:2010825日;强制报废期至:2025825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住所:海丰县城东镇324国道赤山路段;品牌型号:三一牌SY52500J84;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4800kg;外廊尺寸:9300×2490×3960mm;使用性质:非营运;被投保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0219441501070332000860;保单到期日期:20201222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万。经查,该车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2)货车驾驶人情况

*,男,2010127日初次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证号:4425531197105233837,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2016127日至2026127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04月,*入职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截至事故发生时,该员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有一次一般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

2.肇事摩托车及其驾乘人员情况

1)摩托车情况

机动车种类:摩托车;号牌号码:汕尾(临)40422号;发动机号码:006748;车架号:LTXTGJP01DE006748;厂牌型号:五羊-本田WH100T-N两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张小燕。被投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944150000055668;保单到期日期:2020920日。

2)摩托车驾驶人情况

*,女,身份证号码:44152119******1122,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摩托车乘坐人情况

**之子,男,身份证号码:44152119******0858,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人

(二)肇事货车单位情况

肇事货车车属单位为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嘉公司”),该公司是专业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占地面积11000平方米,拥有23立方装配双卧轴进口搅拌机,全自动电脑控制的混凝土生产线和1条砂浆生产线。拥有各类工作车辆51辆,其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0辆,泵车6辆,普通货车5辆。现有从业人员66人,其中管理班子3人,中层管理人员6人,货车驾驶员20人(持A2驾驶员13人、B2驾驶员7人),其它人员37人,年产预拌混凝土可达60万方以上。

该公司持有下列相关证照:一、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时间:200862日;名称: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6752327232;注册资本:人民币306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世辅;营业期限:长期;海丰县城东镇324国道赤山路段。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混凝土、空心砖、预拌砂浆;销售散装水泥、钢材、装饰材料;建筑用沙石、水泥来料加工、搅拌;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019831,有效期至20201231日;三、海丰县交通运输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汕尾字44150000922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012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四、汕尾市市场监管局颁发的《计量体系合格证》,证书编号:粤〔2020100002号,有效期至2023426日。

(三)事故路段现场情况

经调取现场视频监控,事故发生于海丰县附城镇海丽大道永安达路段(北纬22.95°,东经115.33°)直行车道与右转弯车道之间。该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汕尾市城区方向,北往海丰县城莲花山方向,双方十车道,路面中间有绿化带隔离,单向车道宽度为3.5米,右侧路沿有一条宽2.5米车道。现场见一车辆号牌为粤N01765肇事货车停于右转弯车道刚进入右转专用车道前,前保险杠右侧受损、右前大灯受损破裂;一辆号牌为汕尾(临)40422的肇事摩托车倒地位于肇事货车后面的右转弯车道上,肇事摩托车旁边地面上有二名趴在路间并用雨衣遮盖的受害人(**)。事故现场道路环境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志标线清晰,有中心金属隔离护栏,有路侧金属防护设施,沥青路面,路面状况良好,路表潮湿,视野好;两肇事车辆距离12.3米,地面有摩托车倒地划痕长5.2米(划痕起点距路沿5.4米);肇事摩托车后地面有雨衣拖压痕迹长2.8米(距离路沿4.8米)。


(四)气象情况

根据海丰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202083日,事故发生时无降水,最高气温30.7℃,最低气温25.0℃,极大风速6.8m/s,最大风速5.1m/s,平均风速2.0m/s,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该时间事故发生路段能见度良好,排除自然灾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五)肇事车辆检验情况

1.N0176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海丰县城新广通汽车维修中心对该车辆的制动性能、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和其他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论如下: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未见异常;前保险杠右侧、右前大灯受损破裂,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灯光系统因右前大灯受损无法检测,其他未见异常。

2.汕尾(临)404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海丰县城新广通汽车维修中心对该车辆的制动性能、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论如下: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未见异常;前仪表外饰板受损破裂,左前观后镜受损断裂;右前观后镜外翻,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其他未见异常。

(六)肇事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情况

202083日,经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肇事司机**(死者)二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死者)二人血液中均未检出酒精成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83日上午,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司机*驾驶N0176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按照公司调度,运送预拌混凝土前往汕尾市城区星河湾二期四标段,卸完货后从汕尾市城区空载返回公司海丰县城东镇324国道赤山路段)。当天上午810分,车辆经过海丰县附城镇海丽大道永安达花园路段(省道242线169KM+850M)正在右转弯时,货车右前保险杠与张小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张小燕及其车上儿子陈圣唯倒地并均遭碾压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083813分,120急救中心、海丰县公安局110先后接到*电话报称在附城镇永安达红绿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接报后,县彭湃医院120急救医生立即赶赴现场,经检查,现场摩托车司乘人员均已死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领导立即带领值班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820分,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展调查取证,现场按规范在来车安全距离位置摆放反光锥桶和警示标志,拉起事故现场警戒线,封闭事故地点的右转弯车道和邻近一条直行车道,其余三直行车道正常通车,指定民警专人在现场指挥和疏导交通。摩托车司乘人员两人经海丰县彭湃医院医务人员鉴定已经死亡,事故现场于1001分处理完毕,道路恢复全面正常通车。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响应迅速,行动快捷,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

(四)善后情况

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附城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调解并达成以下协议:由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包括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1750000.00元),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二名人员死亡

*女,身份证号:44152119******1122,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

*,男,身份证号:44152119******0858,海丰县附城镇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赔偿费用为人民币175万元,财产损失价值约1000元,医疗、应急救援等善后处理费用约人民币4000元,经估算,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75.5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驾驶粤N0176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入右转弯车道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1、未按车道2、未按操作规范变更车道3时碰撞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

2.*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4,驾驶机动车未按车道行驶、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5,并搭乘未佩戴安全头盔6的儿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電、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没按车道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变更车道(驾驶机动车进入导向车道后,没有按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违规变更行驶车道和方向进入右转弯车道)时碰撞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摩托车出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行驶,乘坐人(其儿子陈圣唯)未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事故后人身安全得不到防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海丰县附城镇“8·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世辅、安全生产管理员*,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职能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备案,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2.海丰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本级职能,对涉及本部门普通货运营运车辆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批准,能够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了2020年度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能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1月至8月,该大队共出动警力37888人次,警车9472辆次,排查隐患116处,开展整治酒驾、国省道9类违法、驾乘摩托车无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泥头车超限超载、飘洒、非法改装等专项行动11086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7229宗(其中查处酒驾919宗,醉驾26宗,查扣违法摩托车10970宗,违法停车24332宗,其他交通违法行为10972宗),教育纠正轻微交通违法行为3120宗。

综上,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能够贯彻落实值班值勤、路面管控、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等相关工作。

4.附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职能,制定《附城镇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能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5.城东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职能,与该公司签订了《海丰县人民政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责任书》,并多次组织人员对事故单位开展隐患排查,督促事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五、对相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此起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202085日,海丰县公安局对*执行拘留,《拘留证》号:海公拘字[2020]00377号;2020814日,海丰县公安局对*执行逮捕,《逮捕证》号:海公捕字[2020]00340号)。

(三)建议由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世辅、安全生产管理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8·3”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针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要严格落实货车司机培训制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防御性驾驶技术、安全与应急处置等知识,按照行业标准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员行车过程中的实时监控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纠正等措施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县住建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所属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排查整治企业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县交通运输局。为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202084日,县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对包括事故现场路段的整治方案,并交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一是海丽大道永安达花园路口,存在右转与直行车辆平面交叉的交通安全隐患,具体整治措施是:1.往市区方向,路口设置L型摩托车候车区;2.汕尾往汕头方向右转道与直行车道线,自渠化岛至“永信二手汽车”铺前,用“矮”护栏进行隔离;护栏增设反光车道灯、起端设置反光防撞桶、设置爆闪灯、设置分道灯;3.封闭右侧路沿护栏“海成电器”店前缺口。二是永安达花园北门存在车辆逆向行驶的交通安全隐患,具体措施是:在门口设置禁止车辆左转交通标志;三是海丽大道自“永安达花园”至“西闸桥”北侧(S242线170 KM175KM)路段,存在车辆行驶速度快的交通安全隐患,具体整治措施是:在始末两端各标设限速60公里(选择对应位置设置解除限速60公里标志);标设全程电子测速警告标志;四是海丽大道“仁荣中学”路段,为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具体整治措施是:1.设置“前面学校、车辆慢行”警示标志;2.设置减速带;3.设置太阳能LED交通警示频闪灯。

(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巡逻管控。建立、健全勤务制度,优化勤务,增加路面巡逻和交叉巡逻密度,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形成严管态势,严厉查处大型货车超载、超速、遗洒飘散载运物、疲劳驾驶以及摩托车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飙车、闯红灯等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五)大货车的前后左右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视角盲区,开车行走在大货车的周边潜在危险很多,为杜绝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大货车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在起步、转弯、倒车时要注意视觉盲区,尤其是注意右前侧的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避免因视觉盲区和内轮差发生事故;二是其他交通参与者应远离大货车盲区,骑行或驾车时不要在货车盲区并排前行,不要和大货车抢道,也不要紧跟在货车之后,尽量远离正在转弯或准备转弯的大货车,与其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三是遇到大货车时,要礼让其先行;四是避免停留在货车的盲区内;五是开车时精力要集中,注意实时观察路况,谨慎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各地各部门要抓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知识、事故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