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0日,海丰县城东镇龙山村委路东村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海丰县城东‘3·30’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城东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业主(发包人)基本情况
刘*臬,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海城镇,现租住城东镇。
(二)建筑施工工程承包人情况
建筑施工总承包人:余*醒,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赤坑镇,现租住城东镇。
(三)事故发生地建设用地情况
该建设用地是业主于1986年10月6日以人民币4140元向城东镇龙山管区路东经济合作社购买的一幅荒地,总占地面积144平方米。因原巷道规划3米巷道无法满足现实发展需要,业主自行缩小建筑面积,将巷道拓宽至3.75米,现在实建面积约100平方,没有国土证。
(四)事故现场情况
2019年3月30日上午10时44分,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接县政府关于城东镇龙山路一在建楼房发生建筑施工事故的通知后,会同县公安局及城东镇政府在现场展开勘查。经查,现场为城东镇龙山路一在建楼房,四周搭设有竹质脚手架,外面用黑色防护网围挡,南侧设置有物料提升机,提升机吊盘(未装载物品)悬空停在二楼的中间位置,吊篮停在四楼平台上方。发生事故死者李*梅(女,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金光乡板桥村人,物料提升机操作员)躺在四楼平台上,县公安局法医正在对其进行尸检。据了解,死者李*梅当时站在四楼南侧平台临边,操作物料提升机上升过程中,发现有异响,头部伸出物料提升机吊篮垂直下降处,被降落吊篮碰撞头部致脖子被卡在吊篮与竹架之间致死。经测量,现场物料提升机搭设高度高出四楼平台约4米,吊篮(铁质镂空长方体框架结构,长0.9米、宽0.4米、高1米,内装0.8米高的红砖)停于高出第四层平台约0.7米位置,与第四层平台临边距离0.6米,与外竹架距离约0.1米,内竹架与第四层平台临边距离0.1米。
(五)工程承包建设情况
2018年12月20日,刘*臬与余*醒就建设其楼房事宜签订《承包建设楼房协议》:由余*醒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建,建设地点位于城东镇龙山老村委会对面路边,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共建设五层,总建筑面积约625平方米,总造价约26.2万元,工费按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420元。2018年12月底,余*醒就该工程的木工项目与何*生(男,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达成口头协议:由余*醒负责将木板材料运至工地现场,何*生雇请工人进场施工,木工工钱按板面滴水计算,每平方米55元,每灌注完一层平台板(四、五天内)付90%的工钱,全部完工后再结清工钱。
目前该工程已完成一至四层的主体结构施工,第五层基础柱刚完成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3月30日上午8时多,何*生打电话给承包人余*醒,要求其派一泥水工人到工地校平水,于是余安排一女工熊*秀(重庆市人)拿了一台校平水的红外线机到工地,当熊提着红外线机刚走到工地四楼楼梯走道时,发现升降机忽然停了下来,于是走到四楼临边往外察看,发现升降机停在二楼的中间位置,何*生的老婆李*梅的脖子好象被卡在五楼升降机的吊篮与竹架之间,无法动弹,于是马上跑上四楼楼梯的平台口,大声喊叫着“小何老婆出事了”,在四楼平台北侧做工的谭天才(男,四川人,何*生亲戚)听到呼喊后,立即转身对在四楼平台南侧临边的李*梅展开施救,何*生在一楼闻讯跑上楼合力进行救援,看到其老婆李*梅的脖子被卡在升降机吊篮与外竹架的横杆之间,头上还截着一顶黄色的头盔,双脚站在楼房五楼南侧临边的底板上,背对着北侧,没有反应,于是何*生与谭天才合力将吊篮往外推,但是推不动,于是谭天才用撬木板的钉撬砸捆绑竹架的胶绳,何*生利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切割捆绑竹架的胶绳,将胶绳切断以后,两人合力将李*梅救下。经检查,李*梅左眼上有一道约5厘米长受外力挤压下陷的凹痕,脖子右下方也有一道约8厘米长受外力挤压下陷的凹痕,两道凹痕均没有出血,头部还有创伤,但都不会流血。何*生试着用之前学习过的知识立刻给李*梅做心脏按压及人工呼吸,但李*梅一点反应都没有,也没了心跳。在场人员立即先后拨打了“120”急救和“110”的报警电话,约9时30分,“120”的医生到场进行抢救,经医生检查,证实李*梅已经死亡。不久,城东派出所及县公安局法医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
李*梅,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
(二)善后处理情况
经与死者家属协商,双方一致达成《死亡补偿协议》:由业主刘*臬及承包方余*醒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包括一次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赡养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在内人民币66万元,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66万元,善后处理及处置等费用约人民币2万元,共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工人李*梅,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措施防范物料提升机吊篮下方存在的危险因素,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承包人余*醒,未取得建筑工程相关许可资质,违法承揽建筑施工项目并擅自进行施工,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物料提升机、竹架未按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装或搭设,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排查遮挡吊篮的安全网被施工工人松开的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发包人刘*臬,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海丰县城东镇“3·30”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李*梅,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措施防范物料提升机吊篮下方存在的危险因素,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余*醒,未取得建筑工程相关许可资质,违法承揽建筑施工项目并擅自进行施工,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物料提升机、竹架未按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装或搭设,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排查遮挡吊篮的安全网被施工工人松开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3、刘*臬,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李*梅,在该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2、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体责任的承包人余*醒实施行政处罚。
3、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发包人刘*臬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海丰县城东镇“3·30”建筑施工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建筑施工工地的排查,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查处,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住建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打击治理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
(三)各辖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海丰县城东镇“3·30”
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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